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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自来水实行阶梯水价细则
来源:本站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新邵县自来水实行阶梯水价细则

 
根据县发改局《关于我县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价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价〔2017〕267号)文件精神,我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水价标准:
一、实施范围
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包括城区居民和临城村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二、阶梯水量
实行三级水量,第一级、二级、三级水量分别为:15吨/月*户以下(含15吨)、15-25吨/月*户(含25吨)、25吨/月*户以上。
三、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设三级,级差为1:1.5:3。一级水价为2.67元/吨,二级水价为4.01元/吨,三级水价为8.01元/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统称为“合表用户”)水价在一级水价基础上上浮10%,即2.94元/吨。(详见附件一)
四、计量缴费单位及人口基数
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基本“户”。户表人口基数为4人,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不含4人),可核增每人每月4吨。属于多层、多户、多套的住宅共表的用户,由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分表计量,并执行阶梯水价,或暂按“合表用户”对待,执行“合表用户”水价。
五、计量缴费周期
阶梯水量水价按月计费,不能结转。
六、对城镇低保户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吨以内的按低保政策不收取费用。超出水量按新水价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
七、家庭户籍人口申报(核定)办法
1、需要申报家庭户籍人口的用户类型
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需按户籍人口数确定各级次水量基数,然后计算水费,需要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数。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内的不需要申报户籍人口数;
2、家庭户籍人口实行用户自愿申报,因用户原因未申报视为放弃。
3、合表用户和户籍人口的申报地点:新邵县自来水公司营业所
4、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首次申报时间为2018年 3月12日至2018年3月30日。首次核定结果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1年,至2019年4月1日止。
   2018年4月1日以后,原有的用水户户籍人口发生变动,达到4人及以上的,经用户申报,核定结果自第二次抄表起生效。
2018年4月1日以后,新报装立户的用水户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在用水报装的同时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核定结果自第2次抄表的当月1日起生效(首次抄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第一级水价执行)。
5、申报(核定)程序
   家庭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持房产证、房主户口簿(或居住证)的原件与复印件、近期的水费发票(水费缴费卡)一张,到县自来水公司营业所申报户籍人口,填写《阶梯式计量水价户籍人口申报(核定)表》,按核定的户籍人口及有效期对应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廉租房、公租房用户持租房合同、承租人户口簿(或居住证)的原件与复印件、近期的水费缴费本,申报(核定)家庭户籍人口。
     一个户口簿(或居住证)不能重复申报、一套住房不能用多个户口簿(或居住证)申报。
   逾期未申报(核定)的,按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内的情况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6、周边各原村,组的用水户如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周边各原村,组的用水户居民是按照户籍一户规划建一栋房屋,也属于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水,应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如因用户将部分房屋出售或用于经营等原因导致用水人口及用水量增加的,建议用户持合法手续到我公司按照报装流程进行分户报装水表用水。
   八、本次阶梯水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九、供水服务热线:3681217
 
 
 
附件一
新邵县自来水价格明细表
水 种
用水性质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资源费
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
2.67
0.85
0.46
0.08
4.06
二级
4.01
0.85
0.46
0.08
5.4
三级
8.01
0.85
0.46
0.08
9.4
合表
2.94
0.85
0.46
0.08
4.33
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4.01
1.2
0.46
0.08
5.75
工业用水
4.01
1.2
0.15
0.08
       5.44
经营服务用水
4.01
1.2
0.80
0.08
6.09
特种用水
 
10.68
1.48
0.90
0.08
13.14
政策依据
 
新发改价[2017]267号
新发改价[2017]267号
新价费[2012]11号
新发改价[2017]267号
 
用量说明:
一级:用水量≤15立方/户月;
二级:用水量在15—25(含)立方/户月;
三级:用水量>25立方/户月;
合表用户:按第一级价格的1.1倍收取,用水量不计阶梯(指居民生活用水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户)。
 
附件二
新邵县城低保户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照顾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对县城供水范围内的低保户,农村兜底贫困户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下(含6立方米)实行低保水价的优惠政策。因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现对2007年制定的《新邵县城低保户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优惠对象及范围: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县城供水范围内的低保户。
第三条  城镇低保户申报(核定)办法
城镇低保户实行用户自愿申报制度,因用户原因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四条  对已经安装一户一表的低保户采用“直接优惠”方式。即在收取用户水费时,对月用水量6立方米以下(含6立方米)直接按照低保优惠水价收取,超过6立方米的部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执行。
第五条  低保户不得拒绝交纳水费,对于恶意欠水费、连续欠水费达到二个月的低保户,将停表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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